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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三法执字第18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2015)佛三法执字第1841号佛山市日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梁彩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日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梁彩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三法执字第1841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日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吕亦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梁彩霞,住佛山市三水区。关于原告佛山市日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梁彩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三法民二初字第27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梁彩霞未按照该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依佛山市日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5年8月12日立案执行。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梁彩霞发送执行通知等法律文书,但未能有效送达。因本案执行依据未能明确被执行人梁彩霞的身份信息,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本院无法在执行阶段对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其表示暂时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本院对案件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在知悉本案执行的相关情况后申请终结本次执行,该行为是其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三法执字第184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志君代理审判员  陈艳斌代理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刘淑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