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安刑初字第3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陈康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冷某,陈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第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5)湖安刑初字第326号公诉机关安吉县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冷某。诉讼代理人喻琼,浙江昌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陈某,无业。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1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安吉县看守所。指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王蕾、董纯霞,浙江浦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安吉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公诉刑诉(2015)2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4月23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冷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于同年5月5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安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茹斌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冷某及其诉讼代理人喻琼,被告人陈某及其指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王蕾、董纯霞到庭参加诉讼。期间,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16日晚,在安吉县xx镇xx冲浪池浴室门口,被告人陈某、郭某(另案处理)与被害人冷某因言语冲突发生争吵,后二人各持一根棒球棍对冷某进行殴打,致使冷某腰部、面部受伤,陈某、郭某又欲持刀威胁冷某,被人劝开。后陈某、郭某逃离现场。经鉴定,冷某的损伤达到重伤二级程度。另查明,被告人陈某于2014年11月3日自动到安吉县公安局梅溪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又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冷某因伤在安吉县第二人民医院、安吉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3日,行脾切除术,花去医疗费计人民币21163.28元;经浙江商检司法鉴定所湖州分所鉴定,冷某构成六级伤残,误工期限为150日,护理期限为30日,营养期限为90日,造成残疾赔偿金损失人民币403930元(40393元∕年×20年×50%)、误工费损失人民币18300元(122元∕日×150日)、护理费损失人民币3660元(122元∕日×30日)、营养费损失人民币2700元(30元∕日×90日),冷某还损失住院伙食补助费人民币390元、交通费人民币451元、鉴定费人民币1800元。综上,被害人冷某共计损失人民币452394.28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冷某的陈述;证人徐某、徐清、游某、沈某、陈某等人的证言;接受证据清单及棒球棍一根;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及现场图;辨认笔录及照片;调取证明清单及相关病历资料、医疗费票据、入出院记录;浙江商检司法鉴定所湖州分所鉴定意见书及鉴定费票据、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相关证明、情况说明、人口信息、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至一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系共同犯罪。陈某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庭审中,陈某能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指定辩护人提出的陈某有自首情节,庭审中能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故请求对陈某依法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冷某要求赔偿因犯罪行为给其造成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鉴定费、营养费等损失合理部分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但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及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诉讼请求,因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结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所起作用及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3日起至2019年9月2日止)。二、作案工具棒球棍一根予以没收三、被告人陈某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冷某损失人民币452394.28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付清。四、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冷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赵 歆人民陪审员 王俊涛人民陪审员 陈 莹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别 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