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执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1、陈跃英与河北博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跃英,河北博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长执字第96号申请人陈跃英。被申请执行人河北博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广安街广安小区谈中园9-7-706室。法人XXX,公司经理。申请人陈跃英与河北博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长民二初字第7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4年2月20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查明被执行人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司法机关采取了强制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长民二初字第75号民事调解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谷兰军审判员 李光辉审判员 王丽燕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付 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