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商)初字第105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李和平与北京长阳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和平,北京长阳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商)初字第10505号原告李和平,男,1959年11月1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占魁,男,1942年9月30日出生。被告北京长阳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碧桂园1号商业楼1C,注册号110116009879005。法定代表人宋岩,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广聪,北京市国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和平与被告北京长阳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和平撤回对被告北京长阳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李和平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张树华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李 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