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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执字第4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林才玉与连城县春天果蔬专业合作社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才玉,连城县春天果蔬专业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连执字第468号申请执行人林才玉,女,1963年12月11日生,汉族,住连城县。被执行人连城县春天果蔬专业合作社,住连城县。连城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9日作出的(2015)连民初字第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继续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连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连民初字第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期间,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立宏审  判  员  陈桥水审  判  员  林隆军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代)  周荣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