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一初字第104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李洋斌、李娟与李尔斌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洋斌,李娟,李尔斌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一初字第1046号原告李洋斌,男,2015年1月2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原告李娟,女,1986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系李洋斌之母。被告李尔斌,男,1971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原告李洋斌、李娟与被告李尔斌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在审理期间,原、被告已达成调解协议,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洋斌、李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员 罗学军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郑丽菲附:相关法律���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