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民初字第39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摄连珍、王俊义等与陈丽端管辖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摄连珍,王俊义,王俊新,王红梅,陈丽端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龙民初字第3960号原告摄连珍,女,1949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原告王俊义,男,1972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原告王俊新,男,1969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原告王红梅,女,1987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上列四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廖山海、杨向东,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丽端,女,1985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龙海市,现住厦门市思明区。委托代理人曾思忠、蒋海娟,福建思忠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摄连珍、王俊义、王俊新、王红梅与被告陈丽端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后,被告陈丽端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被告经常居住地所在的人民法院管辖即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被告陈丽端的住所地虽为龙海市白水镇西凤村上后埔3号,但其经常居住地为厦门市思明区西堤别墅L103楼402室。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来确定管辖权,被告以其经常居住地为厦门市思明区为由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被告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向东审 判 员 吴晶晶人民陪审员 粱瑞忠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丁桂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