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乾民初字第1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原 告 赵 某 某 与 被 告 李 某 某 离 婚 纠 纷 一 审 民 事 判 决 书(2015)吉乾民初字第1132号原告:赵某某,乾安县人,住乾安县。委托代理人:薛佳文。被告:李某某,乾安县人,住乾安县。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薛佳文与被告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赵某某诉称:我与被告已结婚38年,2007年因车祸致头部受伤,常年吃药,慢慢的被告对我冷落,自2013年两人分居。现我已经没有劳动能力,而被告社保工资1000多元,被告不尽夫妻互相扶助义务,我只能靠捡废品生活,夫妻感情早已破裂,无法维持下去,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后院四间砖挂面房归原告所有,前院两间砖挂面房归被告所有。李某某辩称:我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赵某某与李某某系夫妻关系,婚后生育三名子女,现均已成年。赵某某与李某某因感情不和,于2013年3月17日开始分居至今。赵某某曾于2014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李某某离婚。本院认为:赵某某再次起诉要求与李某某离婚,现赵某某与李某某感情不和,难以继续共同生活,确无和好可能,经法院调解无效,应认定赵某某与李某某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赵某某与李某某离婚。赵某某与李某某虽表示有共同财产需要分割,但财产权属存在争议,可在赵某某与李某某先行离婚后,另行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方东人民陪审员 张金莲人民陪审员 郑福仁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张微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