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民初字第48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张彩芬与洛阳达维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智利彪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民初字第483-1号原告:张彩芬被告:洛阳达维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功社。被告:智利彪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彩芬诉被告洛阳达维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智利彪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彩芬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告洛阳达维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智利彪名下的价值相当于320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彩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告洛阳达维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智利彪名下的价值相当于320万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卢 鹏代审 判员 梁高伟人民陪审员 席中朝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陈峻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