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民(商)初字第256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王福礼与北京鑫运龙腾物流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XX,北京鑫运龙腾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商)初字第25619号原告王XX,男,1972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徐集乡王脑村,身份证号×××。委托代理人方震,男,196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徐集乡堰沟村闸口组。被告北京鑫运龙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小红门乡南四环69号货运06号。原告王XX与被告北京鑫运龙腾物流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0日向王XX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王XX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案件受理费,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王XX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代策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李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