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临潼执字第0035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闫化林申请执行朱缠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化林,朱缠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潼执字第00353号申请执行人闫化林,男,1966年7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朱缠卫(又名朱伟),男,1965年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上列当事人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临民初字第0143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闫化林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朱缠卫给付申请执行人闫化林人民币49800元,负担执行费6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朱缠卫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朱缠卫与申请人闫化林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朱缠卫于2015年8月28日直接给付申请人闫化林10000元,自2015年9月起,每2个月给付申请人闫化林5000元,直至给付完毕。执行费650元由被执行人朱缠卫负担,故该案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应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临潼执字第00353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不按协议履行,可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左明利人民陪审员  孙耀军人民陪审员  邢少林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刘 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