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碚法民初字第063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碚法民初字第06352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1973年8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委托代理人张坤,重庆欣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某,男,汉族,1974年11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肖俊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朱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