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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顺法陈民初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翁卓卿与黄晓勉、佛山市南海俊卉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卓卿,黄晓勉,佛山市南海俊卉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顺法陈民初字第71号原告翁卓卿,女,汉族,住广东省潮安县。委托代理人陈岳麟,广东汇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谢清鹏,广东汇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晓勉,男,汉族,住广东省和平县。被告佛山市南海俊卉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陈广强。委托代理人曾彪,系公司员工。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负责人高列。委托代理人谭文娟,系公司员工。原告翁卓卿与被告黄晓勉、佛山市南海俊卉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龚国旗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3月6日和2015年8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翁卓卿委托代理人陈岳麟、谢清鹏、被告黄晓勉、被告佛山市南海俊卉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曾彪、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委托代理人谭文娟第一次庭审时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委托代理人谢清鹏、被告黄晓勉、被告佛山市南海俊卉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曾彪第二次庭审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在第二次庭审时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12月19日,被告黄晓勉驾驶小型货车行驶至陈村花卉世界牡丹路25号路段时间,撞毁原告经营的顺松花木场的部分财物,导致重大损失。事后,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黄晓勉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本次事故共造成原告所有的150年左右树龄的古树大罗汉松一棵,中型真柏精品盘景二件,花钵二个,大型真柏精品盘景一件,钢管护栏等物品损坏。双方多次协商未果。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黄晓勉、佛山市南海俊卉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连带赔偿原告损失共计534426元;2.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3.本案受理费、财产保全费、鉴定费等全部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将请求赔偿的数额变更为194426元。被告黄晓勉辩称,为了避让横穿马路的电动车,然后撞上原告的花木;实际碰撞的是围栏,盆景,还有外围的护栏,还有一棵大型的盆景有无碰撞不是很记得;事故发生后未赔偿过款项;当时时速大概60公里,为了避让电动车就左转撞上,未撞到电动车。被告佛山市南海俊卉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辩称,对于原告提供的赔偿证明不认同,物价部门重新评估过损失,与原告的赔偿证明不一致,不承担诉讼费用,事故后未赔偿任何费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辩称,涉案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商业三者险二十万含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交警适用简易程序认定事故经过及责任程序违法,该份事故认定书依法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及确定民事赔偿比例的依据,法院应对该事故认定书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原告的诉讼请求无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原告诉求其罗汉松树龄150年,损失超过30%,市场价值120万并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实树龄、也未评估其市场价值及损失补偿的方式,花钵及护栏维修均未提供发票证实,由于原告并未提供能证实其财物损失程度及价值的证据,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法院应依法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对于本次事故的损失即使赔偿也应按照物价部门评估的项目及费用进行赔偿,原告诉请的罗汉松仅为护根地基砖块损坏并未伤及树干及树根,行校正、养护手段即可,并且物价评估单出具前复勘该树木也并未发现树木有枯萎、死亡等情况,原告诉请按照该树市场价的30%予以赔偿明显不合理,违背了保险赔偿的尽量修复及补偿原则,因此应按照佛山市景顺价格鉴证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的价格进行赔偿。保险人并非侵权方,且由于原告不合理的要求导致诉讼,不应由保险人承担诉讼费。原告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并经庭审质证:1.身份证复印件、民事诉讼主体告知书、组织机构代码证,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被告黄晓勉、佛山市南海俊卉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无异议。2.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土地租用合同书、财产损失现场图片,证明2014年12月19日因被告黄晓勉负全责的交通事故造成的原告损失情况;被告黄晓勉质证认为只是意外,不应该承担全责,财产损失图片中很多不是现场图片;被告佛山市南海俊卉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质证对认定书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土地租用合同无异议,原告主张的罗汉松及盆景的树龄没有证据佐证;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质证对认定书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土地租用合同的真实性表示不清楚,财产损失照片因被告黄晓勉认为不是现场图片,因此也不予认可,应以交警部门和物价部门保存的为准,关于树种及树龄没有证据佐证。3.收据,证明维护护栏支出2026元;被告黄晓勉、佛山市南海俊卉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对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认为工程两个小时足以完成,不需要两天的时间;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质证对该证据的关联性有异议,认为评估只需要1700元左右,不需要2026元。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保单、机动车辆商业保险保单,证明被告佛山市南海俊卉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为被告黄晓勉的用人单位,也为车辆的所有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为车辆的保险人,应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保险责任;被告黄晓勉、佛山市南海俊卉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无异议。被告黄晓勉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被告佛山市南海俊卉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并经庭审质证:价格结论书,证明原告主张的财产损失金额不准确,应按照物价部门的价格结论书的金额计算损失;原告对真实性无异议,合法性有异议,因为涉及的财产不是一般的财产,是较为专业的鉴定项目,鉴定书中也没看到鉴定人员的资质证明,对关联性也存在异议,因为大型罗汉松在事故发生到现在有部分枝叶已经发生变化,与正常情况有所不同,但鉴定意见书没有记载该事实,另外真柏盆景里面死亡的鉴定损失鉴定价格明显偏低,也属于鉴定不专业的表现,要求重新鉴定;被告黄晓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无异议。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根据原告翁卓卿的申请,本院委托广东泰诚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对2014年12月19日交通事故损坏的罗汉松护植养护费、罗汉松护根地基砖块(含人工)、罗汉松吊机移位费、废品清理、真柏树盘景(含盘)、2棵真柏树盘景护植费、3个花盘、2个盘景专用盘的损失费用进行评估,该所于2015年7月23日作出评估报告,报告核定损失额度为100420元,原告为此支付评估费12825元;原告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对罗汉松的损失请求酌情增加被告赔偿的数额,本案的罗汉松树龄达150年左右,具有较大的历史价值,根据事故发生时罗汉松的受损情况可以明显看出底部空洞等,鉴于罗汉松生长缓慢且受损后恢复较困难,在短时间内很难最终判断受损罗汉松的损失状况,请求酌情增加该部分费用;被告黄晓勉、佛山市南海俊卉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无异议;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对报告无异议,但认为报告中对中型真柏盆景按照全损2800元予以鉴定,如果全额赔偿,则应回收。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认证如下:原告提交的证据1,各方无异议,予以采信;原告提交的证据2,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各方对真实性无异议,且系交警部门依职权作出,予以采信,并无证据证实土地租用合同、财产损失现场图片系伪造或变造,予以采信;原告提交的证据3,各方已对该损失的价值已达成一致,予以采信;原告提交的证据4,各方无异议,予以采信。本院对被告佛山市南海俊卉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认证如下:鉴定结论载明的价值与本院委托有资质的部门作出的结论相差太大,且该意见书无详细的分析和鉴定人员资质说明,不予采信。本院对广东泰诚保险公估有限公司作出的评估报告的认证如下:该报告是本院委托有资质的评估部门作出,报告分析详细,项目明确,予以采信。综合以上认证意见,本院对本案事实认定如下:2014年12月19日,被告黄晓勉驾驶轻型货车行驶至陈村镇花卉世界牡丹路25号路段时,撞伤和撞毁原告经营的顺松花木场内的罗汉松、真柏树盘景(含盘)、2棵真柏树盘景、3个花盘、2个盘景专用盘等物品,经广东泰诚保险公估有限公司评估损失额度为100420元,原告为此支付评估费12825元,经各方共同确认除此之外的护栏损失价值为2026元。2015年1月5日,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黄晓勉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黄晓勉是被告佛山市南海俊卉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职员,在从事职务工作过程中发生本次事故,其驾驶的车辆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和限额为200000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各方因赔偿协商未果,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交诉状,提起本案的诉讼。以上事实,还有本院开庭笔录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被告黄晓勉未按照安全操作规范驾驶机动车,造成本次交通事故,其存在过错,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其属于被告佛山市南海俊卉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职员,在从事职务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因此应由被告佛山市南海俊卉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代为承担被告黄晓勉应承担的赔偿义务;虽被告黄晓勉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但不因此等同于其在事故中存在故意或重大过错,因此不宜由其与被告佛山市南海俊卉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经评估公司评估原告的损失为100420元,加上护栏的损失2026元,损失共计102446元应认定为原告的损失。事故车辆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和限额为200000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因此应由保险人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2000元,超出损失100446元由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予以赔偿。事故造成部分财物完全受损,部分财物需要维护和保养,完全损毁残值是否存在价值未知,且评估损失时已视为全部损毁,未视其为有价值的财产,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未在本案中提出反诉,本院在本案中不予处理。原告支付的鉴定费12825元是本案诉讼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应按照诉讼成本负担的方式由本院确认负担,因被告佛山市南海俊卉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提交的鉴定结论书与本院委托有资质的部门作出的评估意见数额相差较大,因此本案的评估为原告为确定自身损失的必要支出,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本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该费用的负担和支付,作为具有赔偿义务的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并不能以因条款或其他约定而免责,应予以承担。本案的财产保全对象为被告佛山市南海俊卉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车辆,根据保全对象、保全必要性等因素应由原告翁卓卿和被告佛山市南海俊卉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分担。本案第二次开庭审理时,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是其对诉讼权利的放弃,本院依法在第二次庭审时对其缺席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赔偿原告翁卓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赔偿款2000元;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赔偿原告翁卓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赔偿款100446元;三、驳回原告翁卓卿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094.5元(原告已预交4572.13元,超出部分待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后可向本院申请退回),财产保全费3192.13元,共计5286.63元,由被告佛山市南海俊卉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192.13元(财产保全费部分),原告翁卓卿负担1394.5元(含剩余财产保全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负担1700元。评估费12825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负担,该费用原告翁卓卿已预支给广东泰诚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应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在履行本判决确定的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翁卓卿。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龚国旗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卢致慧第1页共11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