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中执字第4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德州市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山东力士板业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盛源家具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州市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力士板业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盛源家具有限公司,山东新华建钢结构有限公司,临邑县鲁北碳素有限公司,刘业民,焦平英,刘如意,霍学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中执字第432号申请执行人:德州市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德州经济开发区康博大道368号。法定代表人:王立新,总经理。被执行人:山东力士板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临邑县恒源经济开发区(富民路南首)。法定代表人:刘如意。被执行人:山东盛源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临邑县恒源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刘业民。被执行人:山东新华建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临邑县经济开发区3号路。法定代表人:王为涛。被执行人:临邑县鲁北碳素有限公司,住所地:临邑县恒源开发区三号路北首路东。法定代表人:李金成。被执行人:刘业民。被执行人:焦平英。被执行人:刘如意。被执行人:霍学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德州市���信公证处作出的(2014)德众信执字第114、115、116、117、118、119号执行证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山东新华建钢结构有限公司、临邑县鲁北碳素有限公司名下550万元银行存款或相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唐 军审判员 赵 宝 栋审判员 刘 冬 梅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杜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