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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巩民初字第138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周昱伶与郭家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昱伶,郭家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巩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巩民初字第1388号原告:周昱伶,女,汉族,1962年10月5日出生。被告:郭家义,男,汉族。本院于2015年8月19日受理了原告周昱伶诉被告郭家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周昱伶于2015年9月7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昱伶提出的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昱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60元,减半收取1530元,由原告周昱伶承担。审判员  陈小燕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江兆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