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甘民一他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原告陈跃进诉被告兰州国鼎商品交易有限公司、延法埝、金汉文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一他字第6号原告陈跃进,男,1959年8月20日出生,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现住福建省泉州市鲁城区甲第巷**号。被告兰州国鼎商品交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陇商国际*号楼。法定代表人延法埝。被告延法埝,男,1989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郧西县土门镇党家沟村*组。被告金汉文,男,1986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郧西县土门镇党家沟村*组。甘肃省永登县人民法院2014年6月12日受理的原告陈跃进诉被告兰州国鼎商品交易有限公司、延法埝、金汉文合同纠纷一案,甘肃省永登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5日作出(2014)永秦民初字第224号民事裁定,将案件移送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处理。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该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通过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报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与本院协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陈跃进以兰州国鼎商品交易有限公司、延法埝、金汉文为被告提起清偿欠款之诉,据以起诉的证据主要是三被告盖章、签字的欠条,双方争议并不涉及因违反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权利义务而引起的公司组织诉讼,故本案在性质上属于合同纠纷。本案中,被告兰州国鼎商品交易有限公司的登记机关为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兰州新区分局,公司登记的经营地址为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陇商国际2号楼,但在案件起诉时该注册地址尚未建成,兰州西部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给永登县人民法院出具的情况说明载明该公司报备的实际营运地址是温州龙湾区上江路198号新世纪商务大厦B1003室,但经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赴上述地址调查,发现兰州国鼎商品交易有限公司并未在上述地址经营或办公,相关物业公司亦对此情况出具证明,故从现有证据看,兰州国鼎商品交易有限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无法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故本案中兰州国鼎商品交易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应以其登记地确定,即该公司住所地在兰州市永登县辖区,永登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地域管辖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六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的规定,永登县人民法院对有管辖权的案件立案后再将案件移送给其他人民法院不妥。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二条有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组织的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案件,第五百五十一条有人民法院审理涉及澳门特别行政区民事诉讼案件可以参照适用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的规定,2008年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涉港澳商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第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涉港澳商事案件,应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编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确定案件的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由下列人民法院管辖:(一)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二)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三)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四)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五)高级人民法院。上述中级人民法院的区域管辖范围由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确定”、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下列案件:(一)涉外合同和侵权纠纷案件”、第五条“涉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当事人的民商事纠纷案件的管辖,参照本规定处理”的规定,我省人民法院审理上述涉外民事案件的法院仍为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故本案应由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甘肃省永登县人民法院(2014)永秦民初字第224号民事裁定;二、本案指定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审 判 长 钟伟平代理审判员 傅赟华代理审判员 王 静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李 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