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川执字第39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刘华申请执行周茂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通川执字第394号申请执行人刘华,男,生于1969年4月19日,汉族,高中文化,达州市通川区人,个体经营者,住达州市通川区。被执行人周茂永,男,生于1964年1月13日,汉族,初中文化,达州市通川区人,住达州市通川区。刘华申请执行周茂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通川民初字第11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华于2015年4月24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年5月8日受理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尚未受偿金额75000元及利息。本院查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关于“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5)通川执字第39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就剩余债权75000元及利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立波审判员 赵黎明审判员 郝德钊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杜 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