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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皋民初字第07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南京市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苏中分公司与海迪科(南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市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苏中分公司,海迪科(南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皋民初字第0767号原告南京市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苏中分公司,住所地:如皋市桃园镇天堡居10组。负责人陈伟兵,经理。委托代理人丁大虎,江苏启秀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海迪科(南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桃园镇育华村34组。法定代表人孙智江。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市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苏中分公司与被告海迪科(南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市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苏中分公司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市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苏中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25元,由原告南京市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苏中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蓉蓉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孔德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