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皋民初字第07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南京市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苏中分公司与海迪科(南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市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苏中分公司,海迪科(南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皋民初字第0767号原告南京市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苏中分公司,住所地:如皋市桃园镇天堡居10组。负责人陈伟兵,经理。委托代理人丁大虎,江苏启秀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海迪科(南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桃园镇育华村34组。法定代表人孙智江。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市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苏中分公司与被告海迪科(南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市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苏中分公司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市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苏中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25元,由原告南京市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苏中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蓉蓉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孔德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