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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淇滨民初字第179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鹤壁市远通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与王全生劳动争议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鹤壁市远通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王全生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淇滨民初字第1794号原告鹤壁市远通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新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路晓云,河南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代领法律文书。被告王全生,男,1963年8月1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小兵,河南大正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代领法律文书。本院在审理原告鹤壁市远通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全生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鹤壁市远通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鹤壁市远通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鹤壁市远通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鹤壁市远通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丽芳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王茜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