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中民三初字第8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某某申请承认外国法院民事确认书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二百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十五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中民三初字第848号申请人:刘某某,女。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延吉市。2015年9月7日,申请人刘某某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承认大韩民国水原地方法院城南支院对原告金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一案于2009年11月27日作出的2008第10730号判决书。该判决内容为:一、原告和被告离婚;二、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本院经审查认为,大韩民国水原地方法院城南支院对上述案件的2008第10730号判决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承认外国法院判决效力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二百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大韩民国水原地方法院城南支院2008第10730号判决书的法律效力予以承认。审判长 金成焕审判员 陈立晖审判员 叶明晶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蔡慧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