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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花民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田小芳与张小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花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花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花民保字第3-3号申请人田小芳,女,1973年5月出生,土家族,湖南省花垣县人.被申诉人张小丽,女,1980年9月出生,苗族,湖南省花垣县人。申请人田小芳与被申请人张小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调解协议,申请解除本院已冻结的被申请人账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田小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冻结被申请人张小丽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垣县支行(账号:6217003040102591176,3040109980110115231)的存款6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石元庆审 判 员  龙文凯代理审判员  王曦格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石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