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花民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田小芳与张小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花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花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花民保字第3-3号申请人田小芳,女,1973年5月出生,土家族,湖南省花垣县人.被申诉人张小丽,女,1980年9月出生,苗族,湖南省花垣县人。申请人田小芳与被申请人张小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调解协议,申请解除本院已冻结的被申请人账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田小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冻结被申请人张小丽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垣县支行(账号:6217003040102591176,3040109980110115231)的存款6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石元庆审 判 员 龙文凯代理审判员 王曦格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石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