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兴执字第294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19
案件名称
朱永干与顾如兵、顾如兰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兴执字第2949号申请执行人朱永干。被执行人顾如兵。被执行人顾如兰。申请执行人朱永干与被执行人顾如兵、顾如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31日作出的(2014)泰兴戴民初字第05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两被执行人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偿付申请执行人朱永干货款及违约金共计52504元;案件受理费988元,由两被执行人共同负担,此款申请执行人已垫交,故两被执行人在履行上述义务时将此款一并付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费8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此款未交)。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有关金融机构、房地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无执行条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认可本院的查控结果,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泰兴戴民初字第05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顾传飞审判员 邵吟春审判员 李志英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孙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