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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余余商初字第8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经济开发区支公司与杭州物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余杭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经济开发区支公司,杭州物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余杭分公司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余商初字第867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经济开发区支公司。负责人:杨建良。委托代理人:漏令帅。被告:杭州物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余杭分公司。负责人:陈为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经济开发区支公司诉被告杭州物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余杭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经济开发区支公司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经济开发区支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经济开发区支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经济开发区支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自勇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杜 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