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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礼民初字第0094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原告袁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礼民初字第00947号原告袁某某被告王某某原告袁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尚未向被告王某某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司法公开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时,原告袁某某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案件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袁某某负担。审判员 :苗远源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 靳 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