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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法执字第4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刘俊英申请王金硕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法执字第464号申请人:刘俊英被执行人:王金硕本院在执行刘俊英申请王金硕身体权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高民初字404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立新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刘卫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