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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保民申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郝顺利与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郝顺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保民申字第117号再审申请人(起诉人):郝顺利。再审申请人郝顺利因与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定朝阳大街证券营业部欺诈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14)新民立字第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郝顺利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违反民事诉讼法第123条之规定,申请人起诉时已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完全符合起诉条件,原审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9条、121条作出裁定,均属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依法予以再审。本院认为,当事人起诉,依法应当提交其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证据等诉讼材料,郝顺利在起诉时提交的相关证据,不能证明其起诉状中的诉讼请求及陈述的事实、理由,原审认定郝顺利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所适用的法律并无不当。综上,郝顺利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郝顺利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彭国泉审 判 员  杨玉龙代理审判员  康泽峰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苏欢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