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35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沙坪坝区祥源建筑设备租赁站与重庆捷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沙坪坝区祥源建筑设备租赁站,重庆捷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3508号原告沙坪坝区祥源建筑设备租赁站,经营场所重庆市沙坪坝区。经营者王小容。委托代理人李洲,重庆劲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捷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法定代表人唐均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沙坪坝区祥源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重庆捷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沙坪坝区祥源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沙坪坝区祥源建筑设备租赁站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沙坪坝区祥源建筑设备租赁站撤回起诉。本案收取受理费50元,由原告沙坪坝区祥源建筑设备租赁站负担。审 判 长 曹潇潇人民陪审员 宋春蓉人民陪审员 王玉碧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罗 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