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阜民初字第68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阜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蔡超群、陈玉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民初字第680号原告:阜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阜平县阜平镇中兴街。法定代表人:辛军章,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董明,河北展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超群,农民。被告:陈玉莲,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阜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蔡超群、陈玉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阜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阜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阜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17元,减半收取708.5元,由原告阜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长 张玉明审 判 员 刘兴国人民陪审员 勾 悦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李 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