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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固法民小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张东军与周成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东军,周成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固法民小字第3号原告张东军,男,1977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固始县。被告周成峰,男,1978年6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固始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东军与被告周成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张东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2元,由原告张东军负担。审判员  王丽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王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