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中法执字第38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陈恩瑜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恩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中法执字第381号之一被执行人:陈恩瑜,女,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西县,公民身份号码:×××1269。本院作出的(2015)珠中法民一终字第1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陈恩瑜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22.50元。因陈恩瑜未缴纳该款,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立案执行。陈恩瑜还应支付本案执行费50元。因被执行人陈恩瑜至今仍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维护生效法律文书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5条、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提取陈恩瑜名下的动产、不动产、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权益,以人民币172.50元为限。根据有关规定,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两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查封、冻结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永科代理审判员 管文超代理审判员 邹 勇代理审判员 王显荣代理审判员 刘 博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张嘉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