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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调确字第286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徐X1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X1,徐X2,徐X3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调确字第28679号申请人徐X1,男,1934年9月6日出生。申请人徐X2,男,1963年10月9日出生。申请人徐X3,男,1965年4月29日出生。2015年9月6日,申请人徐X1、徐X2、徐X3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确认在北京市西城人民调解委员会签订的(2015)西民调字第331号人民调解协议书合法有效,该协议书内容如下:“徐X1名下与李X夫妻共同财产在西城区某房屋归徐X2(身份证号:×××)所有。徐X1名下与李X夫妻共同财产在爱民里小区某楼(房产证号:京房权证西私字第x**号)房屋归徐X3(身份证号:×××)所有。”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徐X1、徐X2、徐X3在北京市西城人民调解委员会签订的(2015)西民调字第331号人民调解协议书,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下:确认申请人徐X1、徐X2、徐X3在北京市西城人民调解委员会签订的(2015)西民调字第331号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本院依法作出裁定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代理审判员  万人瑞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王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