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庆民三初字第0004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与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开庆民三初字第00049号原告:张某,女,XXXX年X月XX日生,满族,农民,现住开原市八宝镇古城堡村。被告:曹某,男,XXXX年XX月XX日生,满族,农民,现住开原市八宝镇马圈子村。原告张某与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收诉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13日在本院庆云人民法庭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诉称: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曹某某由被告抚育,原告负担抚育费。共同外债3500.00元可以由原告负责偿还。被告曹某辩称:同意离婚,婚生子由原告直接抚育,被告负担抚育费,原告所述外债属实。原告向本院提交结婚证2本(用以证明原、被告具有婚姻关系)。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4月开始同居,于2010年7月20日生一子曹某某,于2011年7月7日登记结婚。双方因感情不和于2014年11月开始分居至今,分居期间婚生子曹某某一直由被告母亲照顾在被告处生活。原、被告的共同债务有欠李双印500.00元、欠张春霞3000.00元,合计3500.00元。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及原告提交到本院的结婚证1本在卷佐证,经开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均同意离婚,本院应予准许。在双方分居期间,婚生子曹某某一直随被告共同生活,双方离婚后曹某某由被告直接抚养对曹某某健康成长较为有利。原告自愿承担双方共同债务,本院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张某与被告曹某自愿离婚,准予离婚。二、婚生子曹某某由被告曹某直接抚养,从2015年9月1日起至曹某某独立生活时止,原告张某每月负担子女抚养费350.00元,均在当月的15日前付清。三、双方共同债务3500.00元由原告张某负责偿还。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纪广宇审 判 员 王海威人民陪审员 李凤国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孟庆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