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市民初字第127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张峰与山东富而通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峰,山东富而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市民初字第1273-1号原告张峰,男,1980年2月20日生,汉族,兴业银行济南分行职工,济南市历下区.被告山东富而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刘青洋,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少勇,男,该公司职工,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峰与被告山东富而通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峰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峰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80元,减半收取2590元,由原告张峰负担。审 判 员  亓 蕾人民陪审员  李迎春人民陪审员  高 霞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董文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