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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璧法民初字第047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0

案件名称

蒋道树与臧锡勇,重庆市路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道树,臧锡勇,重庆市路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璧法民初字第04742号被告蒋道树,男,汉族,1972年2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永川市。被告臧锡勇,男,汉族,1969年9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重庆市路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蒋道树与被告臧锡勇、重庆市路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臧锡勇、重庆市路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无违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道树撤回对被告臧锡勇、重庆市路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蒋道树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杨 波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鲍柏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