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黄殿军因与刘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殿军,刘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保字第6号申请人黄殿军。被申请人刘全。申请人黄殿军因与被申请人刘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为保证将来案件的顺利执行,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所有的座落于东丰镇天的房屋予以查封。申请人为上述财产保全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黄殿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刘全所有的座落于东丰镇的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上述房屋由刘全继续管理使用,但未经本院准许,不得变卖、出租、以物抵债、设定抵押及其他权利障碍。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吕鹏舞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李慧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