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潢执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龙工(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李强、周作红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潢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潢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工(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李强,周作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潢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潢执字第82号申请执行人龙工(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民益路26号。法定代表人倪银英,董事长。被执行人李强,男,1988年出生,汉族,住潢川县张集乡。被执行人周作红,男,1964年出生,汉族,住潢川县张集乡。本院在执行龙工(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李强、周作红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李强、周作红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杭西商外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海洪审判员 万 筱审判员 李魏巍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方新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