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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莒民初字第4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董守宝与莒县宏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守宝,莒县宏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民初字第4118号原告:董守宝,男。被告:莒县宏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超峰,山东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守宝与被告莒县宏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董守宝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董守宝负担。审判员  孙华稳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刘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