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熟民初字第009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阚丽红与常熟市勤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阚丽红,常熟市勤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民初字第00924号原告阚丽红。委托代理人时雪峰,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蓉,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熟市勤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虞山镇勤丰村。法定代表人张建昌。本院于2015年8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阚丽红诉被告常熟市勤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并于2015年8月26日通知原告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金梁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张春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