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花法民二初字第79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吴伟洪与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花都店、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2015民二初799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花法民二初字第799-1号原告:吴伟洪,住广州市花都区。被告: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花都店,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负责人:周丽。委托代理人:李萍,该公司职员。被告: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肖汉华。本院在原告吴伟洪诉被告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花都店、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吴伟洪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202元减半收取601元,由原告吴伟洪负担。审 判 长 肖 荷人民陪审员 骆国贤人民陪审员 姚玉娥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尹 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