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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民初字第40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康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民初字第404号原告康某某,住五常市。被告赵某某,住五常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康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康某某承担。审 判 长  金业贵人民陪审员  关亚东人民陪审员  郭长海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徐 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