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民初字第40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康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民初字第404号原告康某某,住五常市。被告赵某某,住五常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康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康某某承担。审 判 长 金业贵人民陪审员 关亚东人民陪审员 郭长海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徐 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