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法民初字第094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原告余定勇与被告重庆远东百货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定勇,重庆远东百货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09407号原告余定勇,男,汉族,生于1972年2月3日,住重庆市开县,现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重庆远东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洋河路10号,组织机构代码76266025-9。法定代表人王健诚。委托代理人兰艳,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定勇诉被告重庆远东百货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余定勇于2015年9月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故原告余定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余定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余定勇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伟伟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伍沐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