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西民初字第246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华钟鑫、潘亚平与王辉玲、袁桂鑫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钟鑫,潘亚平,王辉玲,袁桂鑫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西民初字第2465号原告:华钟鑫。原告:潘亚平。两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毛利忠,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辉玲。被告:袁桂鑫。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楼铭元、王媛媛,浙江南方中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华钟鑫、潘亚平诉被告王辉玲、袁桂鑫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华钟鑫、潘亚平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华钟鑫、潘亚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38元减半收取4269元,由华钟鑫、潘亚平负担。审判员 赵玲玲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黄娟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