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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西民初字第246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华钟鑫、潘亚平与王辉玲、袁桂鑫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钟鑫,潘亚平,王辉玲,袁桂鑫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西民初字第2465号原告:华钟鑫。原告:潘亚平。两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毛利忠,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辉玲。被告:袁桂鑫。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楼铭元、王媛媛,浙江南方中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华钟鑫、潘亚平诉被告王辉玲、袁桂鑫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华钟鑫、潘亚平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华钟鑫、潘亚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38元减半收取4269元,由华钟鑫、潘亚平负担。审判员  赵玲玲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黄娟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