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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善民初字第1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姚美荣与陆旭伟、秦国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美荣,陆旭伟,秦国忠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善民初字第1242号原告:姚美荣。委托代理人:石磊。被告:陆旭伟。被告:秦国忠。本院审理原告姚美荣与被告陆旭伟、秦国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对诉权的自行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美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91元,减半收取496元(原告缓缴),由原告姚美荣负担。审判员  顾一民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沈 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