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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坪执字第4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何大军申请执行四川省南充恒基置业有限公司、徐明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坪执字第433—1号申请执行人何大军,男被执行人徐明全,男被执行人四川省南充恒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航空港工业集中区北区东顺路。法定代表人徐明全,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高坪民初字第124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21日立案执行何大军与四川省南充恒基置业有限公司、徐明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徐明全下落不明,查封财产暂不能处置,经询问申请执行人何大军表示同意本案作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何大军申请执行四川省南充恒基置业有限公司、徐明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尚未实现的1000000元债权,在被执行人四川省南充恒基置业有限公司、徐明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何大军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龙小军审判员  吉小云审判员  刘金权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范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