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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园商初字第0238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苏州左邻右舍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与虞华庆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左邻右舍家政服务有限公司,虞华庆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园商初字第02389号原告苏州左邻右舍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顺达商业广场1幢514室。法定代表人李学义,总经理。被告虞华庆。原告苏州左邻右舍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虞华庆承揽合同纠纷中,原告苏州左邻右舍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7日以被告已经自动履行为由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虞华庆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左邻右舍家政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左邻右舍家政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虞华庆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州左邻右舍家政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戈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戴静第页共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