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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大执字第9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龚建东与刘海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大执字第947-1号申请执行人龚建东,男,1976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刘海霞,女,197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武口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5)石大民初字第65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5月20日向被执行人刘海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刘海霞在��行的存款或在有关单位的收入78164元,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晓伟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李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