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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郴苏诉执字第6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张耀明、邓江彪、邵凤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耀明,邓江彪,邵凤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郴苏诉执字第651号申请执行人张耀明。被执行人邓江彪。被执行人邵凤琴,系邓江彪之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于二O一五年一月四日制作的(2014)郴苏民初字第819号民事判决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邓江彪、邵凤琴的银行存款310855.4元(含执行费4495.4元),或者扣留、���取其310855.4元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中权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陈奇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