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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郑民一终字第109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交行经三路支行与被上诉人郑州市鸿远公司侵权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经三路支行,郑州市鸿远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置地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民一终字第10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经三路支行。代表人王卓勤,行长。委托代理人石晓辉,该行职员。委托代理人尹宁欣,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市鸿远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辛太元,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史战青,男,汉族,1956年9月22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置地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海东,总经理。上诉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经三路支行因出具虚假出资证明引起的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07)金民二初字第8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07)金民二初字第89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9243元退还上诉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经三路支行。审判长 安 军审判员 邹 靖审判员 石卫华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尹少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