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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商初字第4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赵红诉杨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红,杨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商初字第458号原告赵红,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被告杨鹏,住齐齐哈尔市铁锋区。本院受理原告赵红诉被告杨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杨鹏向本院提交管辖权异议申请,认为被告杨鹏的经常居住地为齐齐哈尔市铁锋区,合同履行地和签订地也不在建华区,本案应由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杨鹏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受理费10,300.00元,退回原告赵红,由其向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缴纳。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铸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姚雪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