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绵竹行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原告范科志诉被告绵竹市富新镇人民政府行政其他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绵竹行初字第6号原告范科志,男。被告绵竹市富新镇人民政府。原告范科志以被告绵竹市富新镇人民政府未按相关规定向其发放灾后重建款项为由,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立案受理,并通知原告范科志于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50元,但原告至今未予预交,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科志提起行政诉讼后,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依法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范科志自动撤回对被告绵竹市富新镇人民政府的起诉处理。审 判 长 胡万兴代理审判员 尚梦雪人民陪审员 宋德英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王高喜